钢围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?
(1) 围堰的平面尺寸宜根据承台的结构尺寸、安装及放样误差等确定,且宜满足承台施工操作空间的需要,围堰内侧距承台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1m(围堰内侧兼做模板时除外)。围堰的顶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(包括浪高)0.5~0.7m;在有潮汐的水域,应同时考虑最高和最低施工潮位对围堰的不利影响。
(2) 围堰除应满足自身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外,还应考虑河床断面被压缩后,流速增大导致的河床冲刷和对通航、导流等的影响。
(3) 对围堰结构进行计算时,除应考虑施工荷载及结构重力、水流压力、浮力、土压力等荷载外,尚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可能出现的冲刷、风力、波浪力、流冰压力、船舶或漂浮物撞击力等作用。
(4) 围堰结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,按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强度、刚度及稳定性计算。在围堪内设置支撑的,除应对内支撑结构本身进行局部验算外,尚应将其与围堰作为整体进行总体稳定性验算;设置内支撑时,应考虑其对承台及后续墩身施工的干扰影响。
(5) 钢围堰的混凝土封底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;设计未规定时,应根据桩周摩擦力、浮力、围堰结构自重及封底混凝土自身强度等因素经计算后确定。
(6) 钢围堰在施工前应制订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,明确施工工艺流程。
(7) 围堰钢结构的制造应保证其在施工过程中防水严密,不渗漏。
(8) 在岸上整体加工制造的钢围堪,当通过滑道或其他装置下水时,其进入的水域面积和水深应足够,并应采取措施控制其下水的速度;采用起重船吊装时,起重船的吊装能力应能满足整体吊装的要求,各吊点的受力应控制均匀,必要时宜进行监控。
(9) 钢围堰在灌注封底混凝土之前,应将桩身和围堰壁上附着的泥浆冲洗干净,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封底混凝土的施工。
(10) 钢围堰拆除时,除应采取措施防止撞击墩身外,对水下按设计规定不可不拆除的结构,尚应保证不会对通航产生不利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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